(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国旗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四)《船舶登记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五)《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六)《航标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九)《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十一)《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十三)《行政处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撤销船舶检验资格; (四)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五)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六)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七)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八)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 (九)没收违法所得; (十)没收船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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