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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本文共4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第26页 第27页 第28页 第29页 第30页 第31页 第32页 第33页 第34页 第35页 第36页 第37页 第38页 第39页 第40页 第41页 第42页 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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