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3年6月25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节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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