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总工会: 近年来,本市劳动争议较大幅度增长,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落实调解为主解决争议的原则,发挥企业上级公司和街道(镇)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现确定在部分公司、街道(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1.确定十家企业的上级公司,由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和工会选定; 2.确定十个街道(镇),由有关区劳动行政机关与总工会商定。 二、试点内容 1.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规定执行,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人员,负责对公司下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2.街道(镇)设立的调解机构作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调解工作人员,按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受理并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三、调解工作程序 1.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争议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0日申请调解的争议案件,并在受理后的30日内处理结案。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计算当事人仲裁时效时,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时间应当扣除。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按国家和本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街道(镇)的调解机构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庭方式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制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由当事人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调解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裁决。 街道(镇)调解机构的劳动争议调解,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的程序规定。 四、试点工作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涉及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1、试点工作要依法进行,各项措施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合理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保证对当事人争议调解的有效性。 2.试点中要加强制度建设,对试点的问题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操作性制度,使试点工作有序地开展。 附:试点单位名单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20个试点单位名单 十个市区街道: 1.卢湾:瑞金街道 2.徐江:漕河泾街道 3.长宁:华阳街道 4.普陀:长风街道 5.静安:江宁街道 6.黄浦:董家渡街道 7.闵行:浦江镇 8.闸北:北站街道 9.杨浦:四平路街道 10.虹口:江湾镇 十个产业公司: 1.化工:天原集团有限公司 2.港务:新华港务公司 3.轻工:梅林正广和集团公司 4.商业:新雅股份公司 5.宝钢:上钢五厂 6.纺织: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7.医药: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8.机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9.仪电:自动化仪表公司 10.交运: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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