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教技发厅[2004]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规范查新机构的行为,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为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条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查新机构发展的管理体系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业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 (二)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三)教育部根据学科发展和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有关高校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具备条件的有关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四)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认定、管理、指导和协调高校的查新机构。 (五)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2.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业务实践; 6.教育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长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书; 2.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3.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资源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查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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