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办事程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业务。”
二、第五条 改为第六条 ,第三款修改为:“探亲、访友、疗养、寄读等在居民家中暂住的人员,只申报暂住登记,不需要申领暂住证。”
三、第六条 改为第七条 ,第二款修改为:“申领暂住证,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属已婚育龄公民的,还应当提供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第九条 改为第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暂住人口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登记的住所,继续在本市区、县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住所不在原暂住地派出所辖区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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