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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28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执行日期】:2002-9-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2)38号
【字体:  
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社区内有合法居住场所、合法务工经营场所,自主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
  二、综合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下列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上款规定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时,持本人身份证、合法务工经营场所及合法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三、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按照以下程序领取: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
  2.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
  3.用人单位收到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下列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
  (1)在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登记的,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2)在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登记的,到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3)在市建委经办机构登记的,到市建委经办机构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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