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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9-6-24
【法律文号】:青保就办[1999]7号 【执行日期】:1999-6-24
青岛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保就办[1999]7号
【字体: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部分签订大龄留职协议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根据我市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部分大龄下岗职工自愿与企业签订留职协议,积极走自谋职业之路,对拓宽再就业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过程中,部分职工因自谋职业不成等原因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为妥善解决这部分职工生活困难和再就业服务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已与企业签订法定退休年龄留职协议自谋职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可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1. 签订留职协议时,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男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2. 现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由于本人离异、丧偶、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3. 本人有再就业能力和求职要求,并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
  二、 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职工本人应提出解除留职协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签订大龄留职协议家庭生活困难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明自谋职业不成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况,其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障优惠证》;原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 大龄下岗职业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劳动管理所应就职工申请理由,深入职工家庭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表》“街道劳动管理所核实情况”栏填写调查核实情况。
  3.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全面核实职工申请理由和街道劳动管理所核实情况,提出职工是否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对符合进中心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填制《签订大龄留职协议生活困难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花名册》(附表),连同《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市属企业经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市内四区属企业经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批。
  4. 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发给《待岗证》,并签订《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书》,进中心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第一次进中心的时间)。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中心予以重点帮助安置。
  三、 原已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留职协议自谋职业大龄下岗职工,凡在1998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自签订留职协议之日起3年内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和留职协议申请,可不再办理进中心手续,按青政发[1999]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安置,并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审批程序、审批时间,按照市劳动部门统一部署,与中心内的职工同步进行。
  四、 为已签订留职协议自谋职业生活困难职工办理进中心或退养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行业、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向职工讲细、讲清政策,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有关规定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对不负责任,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除对不应进入中心的人员予以清退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为生活困难职工办理进中心工作,要求于1999年7月底以前基本结束。为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办理退养安置工作,按市劳动部门统一部署分期、分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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