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3)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四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健康街2-6号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萧燕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弦,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许兵,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苍>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融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 简称电影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经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如下事实: 1993年6月12日,融发公司与电影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尔滨银都欢乐园有限公司经营合同》, 其主要内容为:1、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3,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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