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14日,太海会社与海柏公司订立“海柏3号”租船合同,约定:租期30天,从香港开出时间起算,租金1000万日元。太海会社预付了租金250万日元。双方对法律适用及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海柏3号”于1993年6月21日驶离香港,6月23日在公海泵入海水,6月24日抵马尾港营前锚地抛锚。同日出租人海柏公司的经理石喜有和承租人太海会社的代表丸山幸彦登船查看,承租人对“海柏3号”船舶的技术状况未提出异议。6月26日,福州外轮代理公司根据太海会社的指示,通知“海柏3号”给舱内的海水供氧。7月5日1520时,“海柏3号”接通知靠马尾港渔业公司码头准备装货,此前海柏公司曾向太海会社提出到公海换海水的建议,太海会社未采纳。
翔远公司在福建水产公司配合下,以福建水产公司名义从福建省莆田、平潭等地收购活海鳗10,186.5公斤每公斤人民币82元,总价款为835,293元。该批活海鳗中有1812公斤从平潭直接运至码头装上“海柏3号”船,其余绝大部分于1993年7月3日至6日陆续进入福建水产公司的暂养池和莆田埭头宝>水产经销部在福州空军场站的暂养池,计划于7月6日中午前全部装船。太海会社和翔远公司已通知福州外轮代理公司7月6日下午引水。
1993年7月6日1710时至6日0130时,由平潭购入的活海鳗1812公斤,经翔远公司过磅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2、3、4号舱。6日0700时,翔远公司的雇员发现2、3号舱的海鳗已全部死亡,3号舱的海鳗大部分死亡。但船员无人知>,航海日志中6日0130至0700时间内未作任何记载。马尾商检局根据福建水产公司的申请,当日对“海柏3号”船舶进行鉴定,出具了“MH93-1032号”检验证书,认为:“海柏3号”船舶装运技术条件不符合验舱专业标准及规程,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透于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宜活海鳗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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