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海会社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合作意向书;2.翔远公司与福建水产公司代理出口FMP93031号合同书(副本);3.海柏公司与太海会社租船合同传真,上有海柏公司郑新华的签字和太海会社丸山幸彦的签章;4.海柏公司向太海会社出具的要求支付250万日元租船定金形式发票;5.福建水产公司与太海会社销售合同FMP93031号第01号、02号合同附>;6.采购活海鳗发票;7.福建省商检局根据福建水产公司申请作出的货物商检“验残”MH93-032号检验证书;8.航空货运单;9.1993年7月30日,太海会社给翔远公司的扣船委托书及公证认证书;10.翔远公司1993年7月10日扣船申请书;11.太海会社其他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书。
翔远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合作意向书;2.翔远公司委托福建水产公司出口活海鳗委托书(复印>及传真);3.福建水产公司与太海会社海鳗销售合同FMP93031号第01号、02号合同附>;4.福建水产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5.福州外代装货单(复印>),注明10,000公斤活海鳗的完好状况货物已装船并签署了收货单,但无装船日期;6、翔远公司1993年7月6日索赔书(无印单及签名);7、太海会社1993年7月30日出具的委托翔远公司申请扣船委托书;8.莆田沈田强关于其暂养的活海鳗有死亡的证明;9.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青岛)出具的关于无污染的外海海水放置半月对海洋养殖鱼类无影响的证明;10.福建水产公司出具的已装船的10吨活海鳗全部残废及其死因的证明;11.上海外运部关于空运单的证明;12.日本银行利率的证明;13.购买活(海)鳗发票5张(原件);14、其他货款证明材料;15、翔远公司与中信银行货款合同两份,但其中一份协议无日期,另一份签署日期为1993年11月5日;16.中信银行关于贷款利息的证明;17.有关诉讼活动的支出费用的单据;18.活海鳗发运及死亡数量的记录;19.翔远公司代理律师调查笔录;20.福建水产公司1993年6月25日出口报关单证、动植物检疫报检单证;21.银行账目往来查询书。
海柏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海柏公司致太海会社租船合同传真复印>,与太海会社提供证据3相同;2.郑新化关于与太海会社在电话中补充租船合同条款的证词;3.1993年6月22日太海会社支付租船定金的付款凭证;4.福建水产公司于1993年6月24日向边防部门申请太海会社丸山幸彦、翔远公司吕焕皋、顾军、福建水产公司孙元龙、及海柏公司石喜有等有关人员登船的申请书(抄件,边防加盖印章);5.边防部门签发临时登轮证登记簿记录(抄件),边防加盖印章);6.律师向边防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笔录;7.1993年5月6日及其后海柏公司与印尼承租人P.T.之间往来传真函>;8.海柏公司与印尼承租人P.T.租船合同;9.海柏公司怀印尼承租人P.T.之间关于履约问题的往来传真函>;10.1993年7月28日及8月12日,生活费柏公司向印尼承租人P.T.赔偿12万美元的付款凭据;13.“海柏3号”国籍证书;14.印尼渔业部出具认可签章帛印尼承租人委托公证行于6月17、18日在香港进行船检的检验报告;15.石喜有向丸幸彦告知印尼公证行船舶检验结果的证词;16.郑新华关于货舱油漆的证词;17.香港耀钧船务机器厂关于“海柏3号”维修保养工程的证明书;18.沈国强发票(复印>);19.莆田税务局向沈田强进行调查的材料;20.申请释放船舶的房屋产权担保书;21.海柏公司代理律师调查材料;22.有关太海会社向翔远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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