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与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借款纠纷上诉案
法公布(2002)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经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京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大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礼顿道29号华懋礼顿广场28字楼。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瓴,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中,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建湘中路355号(平安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瓴,北京市天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明中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广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道220号信德中心西翼22楼2200室。
法定代表人:陈校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原审被告香港广银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法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钱>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任雪峰担任本案书记员(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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