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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5-8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0]79号 【执行日期】:1999-10-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青劳社[2000]79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财政局,各中央驻青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青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中央驻青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各单位应抓紧时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以上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单位告知原职工在10日内,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证明及职工个人档案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 职工在失业期间,按照青岛市失业保险规定,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管理服务工作。
  (注:鲁劳发[1999]158号文,请在“山东省法规”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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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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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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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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