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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1-14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0]235号 【执行日期】:2000-11-14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0]235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和《青岛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9]2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应持以下材料:档案材料、户口簿或户口转移证明及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其中:
  1. 失业人员由市内四区转移到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外市地的,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 失业人员由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外市地转移到市内四区的,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 失业人员由外市地转移到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或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之间相互转移的,由失业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 凡参加省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驻青单位,其职工失业后,需到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 失业人员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负责按当地标准办理资金转移手续。其中:
  1. 市内四区与五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五市、崂山区、城阳区之间转移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除失业人员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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