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季节工、钟点工等临时性工作且连续工作时间满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 鼓励开展定向培训。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定向培训,失业人员结业后直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手续的,除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外,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职业培训机构。 5、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用人单位。 三、 两项补贴的列支渠道 市内四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本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市三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当地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 职业培训补贴的考核审批 (一)职工培训机构经批准开办职业培训班,应在开班一周内持批准办班审批表、全部培训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班次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办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培训结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根据考核鉴定结果,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后,填制《青岛市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职业培训补贴,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记载情况,以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开班时享受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实有数为基数,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实有培训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考核鉴定合格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低于60%的,不予审批培训机构的办班资格。对首次考核鉴定不合格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专门安排一次补考,所需费用由培训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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