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1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0]238号 【执行日期】:2000-12-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0]238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业介绍机构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季节工、钟点工等临时性工作且连续工作时间满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 鼓励开展定向培训。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定向培训,失业人员结业后直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手续的,除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外,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职业培训机构。
  5、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用人单位。
  三、 两项补贴的列支渠道
  市内四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本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市三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当地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 职业培训补贴的考核审批
  (一)职工培训机构经批准开办职业培训班,应在开班一周内持批准办班审批表、全部培训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班次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办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培训结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根据考核鉴定结果,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后,填制《青岛市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职业培训补贴,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记载情况,以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开班时享受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实有数为基数,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实有培训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考核鉴定合格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低于60%的,不予审批培训机构的办班资格。对首次考核鉴定不合格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专门安排一次补考,所需费用由培训机构承担。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