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二)失业人员经批准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业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收费单据到原批准参加培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在8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的,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制《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报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五、 职业介绍补贴的考核审批 (一) 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开展职业指导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申领收集发布空岗信息补贴、配置(介绍)失业人员补贴,实行季考核、季审批、季拨付制度。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当季职业指导情况、空岗信息采用情况、配置(介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情况,分别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及相应明细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各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本机构收集的空岗信息、开展职业介绍(配置)和办理就业手续,并认真记载本机构工作情况,对不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空岗信息、开展职业介绍(配置)和办理就业手续的不予计发相应的职业介绍补贴。 (二)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补贴,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当季配置(介绍)并办理临时性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情况,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并附《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存根》、《失业人员停止临时性工作通知单》,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基层劳动管理所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情况,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基层劳动管理所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应为其出具《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待工作结束后,凭用人单位签章的停工单及通知单存根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未使用出工单和取得停工单的,不予计发职业介绍补贴。 (三) 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补贴,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核发职业介绍补贴。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记载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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