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用人单位申领提供就业岗位补贴,应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并附《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市内四区用人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五市三区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提供就业岗位补贴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发。 (五) 职业培训机构申领开展定向培训的职业介绍补贴,应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六、 监督检查 (一)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两项补贴。对不按规定申报的,不予核拨两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两项补贴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的金额外,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两项补贴审核发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全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审查、审批程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两项补贴申报、审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两项补贴的规范使用,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1.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见表) 2.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明细表(见表 见表) 3.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 失业人员停止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 4.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见表) 5.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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