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用好用活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发[1999]1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两项补贴拨付、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两项补贴的使用范围 (一) 职业培训补贴使用范围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可补贴给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可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二) 职业介绍补贴使用范围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二、 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 (一)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按本人培训费用的90%、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核定;培训时间较长、培训专业复杂、费用确实不足的,经批准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核定。 2、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末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可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二)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人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核定。 1、 鼓励开展职业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集中开展职业指导,按每人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 鼓励收集空岗信息。职业介绍机构收集并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公开发布空岗信息,经配置(介绍)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配置(介绍)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手续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或配置(介绍)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4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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