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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14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0]248号 【执行日期】:6200-1-2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0]248号
【字体:  
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加强我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8号部长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1999]2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原中断就业的:
  (三)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 失业保险标准及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标准,按照失业人员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确定,失业保险金额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欠缴的年度必须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直接被新用人单位接收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不办理失业登记,原用人单位应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结算凭证,并装入职工档案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就业手续,待职工在新单位失业后,可累计计算缴费时间。
  三、 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持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职工个人档案及经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确认个人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原单位书面通知15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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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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