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劳社发[1999]7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和职工考核升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调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企业要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增长,在工资总量范围内,主要用于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少部分可用于职工考核升级。 企业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要量力而行,要按照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选择执行的工资标准。调整的工资标准原则上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即将现行的工资等级套入调整后的相应等级。 二、 在岗职工考核升级。企业可在工资总量范围内,使用少部分增加的工资,通过考核的办法自主给职工升级。升级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 经批准已实行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修订或套入相应的新等级。未建立岗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在增加工资时应建立岗位工资标准。建立岗位工资标准,要按照劳动评价体系,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技能等状况,进行全面、科学的测试和评定,坚持分类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各企业的下岗职工也要相应调整和建立工资标准存档。外商投资企业也应为中方职工相应调整和建立工资标准存档。 四、 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劳动评价体系和配套的运行机制。岗位技能工资基本内容的规定,劳动评价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管理的要求,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199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实行工效挂钩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增加的工资当年在基数外列支,次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企业相应核增工资总额计划。增加的工资在成本中列支。 六、 执行时间。 增加的工资原则上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其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执行时间,暂时无能力增加工资的企业可先调整和建立工资标准存档,待效益好转后执行。 七、 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八、 审批程序。 各企业自主确定执行的工资标准后,填制《青岛市企业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审批表》。企业职工套改技能工资标准要严格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登记表”审查档案工资后,填制《青岛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表》和《青岛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花名册》、《青岛市企业职工套改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增加工资总额审批表》。 市属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市)属企业报区(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市)属企业报区(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直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企业领导干部增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要做好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统计工作。各企业在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结束后,要填制《青岛市企业职工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统计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1、青岛市企业实际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略) 2.青岛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表(略) 3. 青岛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花名册(略) 4. 青岛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增加工资总额审批表(略) 5. 青岛市企业职工执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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