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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2-2-27
【法律文号】:青政办发[1992]32号 【执行日期】:1992-2-27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1992]32号
【字体:  
印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市体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建立新型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深化我市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步骤。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收到实效。

  关于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劳动部《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和省劳动局《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 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内容
  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加强工资宏观调控为前提,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按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质量和数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实行这一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科学的劳动评价体系,确定基本工资单位和工资标准,设置辅助工资单元等,同时必须建立配套的运行机制,加强宏观调控措施。
  (一) 劳动评价体系
  岗位技能工资通过劳动评价体系对各类岗位、职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以及职工的劳动实绩进行科学、全面的测试和评定,以正确区分各类岗位、职位和职工的劳动差别,以此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依据。
  劳动评价体系是建立岗位技能工资的前提条件,它由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岗位劳动评价:
  岗位劳动评价是将各类岗位、职位劳动对职工的要求和影响综合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劳动要素,通过测试和评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劳动要素,科学评价不同岗位的规范劳动的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1. 劳动技能,主要是指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职工所要求的:
  (1) 受教育(培训)程度,指文化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2) 实践经验,指工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资历,工作经验的积累程度;
  (3) 实际工作能力,指工人的实际操作能力,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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