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仲发字〖1993〗429号文件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仲发字〖1993〗429号文件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附件:

(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1993〗27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成立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