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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穗劳社医[2000]2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医[2000]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穗府[1998]80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己婚妇女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年龄,从24周岁以上调整为23周岁以上。

二、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亲,享受看护假从10日至15日调整为10日。

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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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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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确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海珠分院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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