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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穗劳函字〔1998〕66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函字〔1998〕66号
【字体:  
关于集体所有制身份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以集体所有制固定工身份调入另一国有、集体企业,并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可根据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95号)的规定,其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调入单位的工龄合并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并按其工作年限的长短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转为合同制的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按照本局审核的连续工龄加上转制之后本企业的连续工龄计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广州广重企业集团公司请示

    关于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问题请示

    广州市劳动局: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终止或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按员工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转制的固定工,其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但对原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合同制员工,在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其本企业工作年限?我们遇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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