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78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
劳部发〔1997〕78号
【字体:  
关于加强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的职业结构发生
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我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抓
紧制定颁布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
规范)。同时,一些地方也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有
的地方标准和规范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的职业(或工种)甚至有几种不同的地方标
准和规范,这严重地影响了标准和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不利于职业培训和
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制定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规范的严肃性,现将对有关地方
制定标准和规范工作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工种和劳动部已确定的新职业或
工种,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
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地不得另行组织制定标准和规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本地已经制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进行
清理、检查,并于1997年5月底前汇总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汇总报表样式见附
件1)。劳动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各地上报的标准和规范中属于应制定国
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或工种的,经过有关专家审定后,由劳动部颁发试行;对确属
地方性的职业或工种,经劳动部审批后可在当地试行。

  三、今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确属地方性的职业标准和规范时,应先
向劳动部申报职业(或工种)目录(申报表样式见附件2),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地方
组织专家制定。劳动部将根据需要提供制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文件,并可帮助推荐
专家。地方颁发标准和规范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劳动部备案。

  附件:1.地方已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汇总表(略)
     2.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申请表(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