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伤医疗的审批和费用核销制度,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已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市的工伤保险工伤指定治疗医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医院),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工伤康复中心)签订《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协议书》(另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职工所属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职能部门报告,提交《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附件1)。工伤康复中心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转给首次入院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赴首次入院的医院探视工伤职工,核查职工身份和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建立工伤医疗档案,定期了解工伤职工的伤病情及治疗进展,并做好详细记录。工伤医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职工入院时伤病情况、抢救措施、初步诊断和最后诊断结论;治疗进展、用药情况、特殊诊疗情况;转院、出院记录以及工伤职工各阶段的功能诊断情况等。工伤医疗档案是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审核、特殊诊疗项目审批、转院和早期康复介入审批以及能否进行工伤医疗终结的重要参考资料,工伤职工所属单位及工伤治疗医院应配合工伤康复中心做好工伤医疗建档的工作。
第五条 工伤职工的救治应送往市工伤保险医院进行,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经市工伤康复中心对工伤职工提出功能评估意见,填写《广州市工伤职工转院、康复评估确认表》(附件2),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鉴办)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发给《广州市工伤职工转院治疗通知书》(附件3)后应转到市工伤保险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对以肢体、神经、心理、智力和言语等功能障碍为主的工伤职工,在其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应转入工伤康复中心进行早期康复治疗。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由工伤康复中心提出,经市医鉴办确认后,发出《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安排通知书》(简称《康复通知书入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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