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2001]141号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22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8号)第18条等规定,以及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工伤预防费使用问题的复函》(穗财保〔2001)15号)的要求,在省具体办法未制订前,结合本市实际,就已纳人市、区(县级市)工伤保险一体化管理的工伤预防费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使用原则:工伤预防费必须遵循"总额控制,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原则,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伤残评定和安全生产奖励;并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
具体使用项目及比例:
(一)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奖励项目(占工伤预防费的70%)。其中:
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奖励(占本项目的60%);
2.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占本项目的30%);
3.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奖励(占本项目的10%)。
(二)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及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等开支项目(占工伤预防费的 30%)。其中:
1.宣传经费(占本项目的30%);
(l)工伤保险宣传(占宣传经费的50%)
(2)安全生产宣传(占宣传经费的50%)
2.培训教育经费(占本项目的40%);
(1)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占培训教育经费的80%)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占培训教育经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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