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市劳资字第82号
〖79〗京银计字第127号
按照市奖励工作会议的部署,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将逐步扩大.为了做好奖金的支付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78)91号文件及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京革发〖1979〗257号文件精神经市计委、市财办批准,现对各单位领取奖金的具体办法,重新修订如下:
一、凡按国家规定实行奖励制度的北京市地方和中央在京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各单位(不包括农村社办企业和城镇街道办的集体生产组织),在支取各种奖金和计件、提成工资时,不论从生产、流通费用、企业基金、超额利润留成、节约价值等何种费用开支的,一律填报"奖金领款证明",如实注明有关报批资料(附表样),经主管上级审批盖章后,银行凭以付款.严禁以假报用途、借用其他帐户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金.
二、 "奖金领款证明"的审批权限:
(1)经常性的月、季生产奖、年终一次性奖、节约物质奖、劳动竞赛奖等,均可由主管上一级机关审批,即公司、总厂所属的企业由公司、总厂审批;区、县、局的直属企业和总厂、公司机关,由主管区、县、局审批.
中央各部所属在京单位和部队企业,由其主管上一级机关审批.
中央各部委机关和市、区、县级机关领取年终一次性奖,按工资基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办理.
市属事业单位试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应按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试行.
(2)发明创造奖、技术改进奖,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后,由领款单位在"奖金领款证明"上盖章,并注明批准单位和文号等,银行予以付款.
(3)采取由主管部门集中提存奖金、再向下拨奖金的,以及上级单位临时下拨某项专用奖金的,其所属单位在领款时,也要填报"奖金领款证明",并经主管上一级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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