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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2-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由于职工冬季取暖用煤、取暖用设备、材料等提价,致使取暖费用提高.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1.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2.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3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后,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70元.

    4.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记统字第418号〗执行.

    6.本通知于1994年度至1995年度供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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