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企业单位,各家银行北京市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凡在我市各银行支行、办事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企业、多种经营的三产企业、民办集体企业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京企业和办事机构,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纳入《手册》的使用范围.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是指上述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使用《手册》的具体办法
1、《手册》由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制,是全市各单位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2、各类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之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市人事局现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手册》.
3、各单位只能在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各单位《手册》中的工资总额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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