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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资发[1998]94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资发[1998]94号
【字体:  
关于1998年企业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加快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我们在总结前两年试点情况的基础上,本着加强指导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较宽松的试点环境的原则,对1998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集体协商决定工资中有关问题

(一)试点企业在进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时,应综合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实现利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职工平均工资和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水平,北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价格指数等经济指标,并且要遵循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二)试点企业中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在保证完成资产所有者下达的各项年度经营目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指标考核)与上年相比有所增长,其增长率低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的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可以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和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高不应超过基准线。

2.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的幅度,低于预警线幅度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视成本承受能力可以在基准线与预警线之间确定,最高不得超过预警线。

3.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幅较高,超过工资指导线预警线水平,其与预警线水平的差额部分可以提取新增工资,但实发平均工资必须控制在《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确定的水平之内,同时不得超过预警线水平。

试点企业当年提取进成本的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可作为工资基金结余,与历年结余留存合并。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但当年经济效益较上年相比下降或增幅较低,如果准备达到《协议书》中确定的平均工资增长目标,可以动用历年工资基金结余。

4.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持平或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应以下线(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水平确定。

(三)试点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决定的工资,从成本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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