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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政发[1996]151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政发[1996]151号
【字体:  
关于市、区、县属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6】15号)规定,现就我市市、区、县属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市、区、县属集体企业中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停产整顿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由市劳动局借支解决。
其它市、区、县属集体企业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所需的最低保障金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解决。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借支保障金程序

  (一)职工本人按下列规定向企业提出申请:

  1.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在同一困难企业的,由一人提出申请;
 
  2.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不在同一困难企业的,由职工分别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其保障金由就业人员所在企业平均负担;

  3.职工家庭两人以上就业(含两人),其中有在困难企业的,由职工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其它就业人员月经济收入的证明。其保障金由各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平均负担;

  4.职工家庭中只有一人就业且在困难企业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赡养人口无经济收入的证明(失业人员和其它无经济收入人员由街道有关部门出具,在校生由所在学校出具)。

  (二)困难企业职工家庭赡养人口为外埠或农村户口的,不执行本规定。

  (三)企业收到职工申请后,应审核认定每名职工需补助的金额,填写《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名册》(样式附后),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或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按统一管理软件输入计算机,写出报告并填写《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汇总表》(样式附后),连同数据软盘一并报市劳动局。

  (四)市劳动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批复的形式通知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接到市劳动局的批复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四、困难企业要认真审核职工的申请材料,如实填报借支数额。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市劳动局停止借支保障金。  

  五、困难企业在恢复生产半年内要归还借支的保障金。如企业被兼(合)并、撤销、破产的,在办理手续前须归还借支的保障金。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职工名册(表略)
  停产半停产(停产整顿)集体企业借支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汇总表(表超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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