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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石油总公司
【颁布日期】:1993-8-30
【法律文号】:青劳[1993]251号
【执行日期】:1993-1-1
青岛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石油总公司
青劳[1993]251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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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石油公司《关于建立石油销售企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石油公司《关于建立石油销售企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鲁劳发[1993]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油销售企业实行有毒有害津贴,要严格按省规定工种范围的实际人数和津贴标准,填制《石油销售企业实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审批表》,(
见表
)报市劳动局审批。
(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地方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山东省劳动局、水利厅、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水电、送变电企业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立城市公用系统公共交通、煤气等行业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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