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劳动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总公司: 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立城市公用系统公共交通、煤气等行业岗位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城市公用系统高温、有毒有害、艰苦工种岗位津贴,要严格按照省规定工种范围的实际数和津贴标准执行,并填制《调整高温、有毒有害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区、县级市所属公用企业报区、市劳动局审批。 煤制气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和自来水公司郊区水厂艰苦岗位津贴标准,仍按青劳薪[1992]287号及青劳薪[1990]60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调整高温、有毒有害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见表) (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地方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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