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国发【1980】193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发【1980】193号
【字体:  
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及市劳动局、地质局《关于贯彻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一九八0年七月九日)

     国务院:

     近几年来,由于野外地质队职工的生活条件变化比较大,加之去年调整副食品价格后,职工的出差住勤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一九六四年国劳字221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显得偏低.为此,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一九六四年规定的各类地区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三角,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见附表.

     为了鼓励地质勘探职工到野外工作,这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时,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包括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不变,不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