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台胞、台属出境会见在台亲属的人数不断增多。一些单位和申请会亲者,不断提出各种政策问题,现根据中央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将台湾同胞在京亲属前往港澳和外国会亲的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报手续
1.凡申请前往国外和港澳地区会见台湾亲属的,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会见在台亲属证明,可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到香港会亲者,须持有香港当局发给台湾亲人的“入境许可证”影印件,或可资证明的台湾亲属的信件,并有明确的会亲时间。
2.到国外会亲的,由市公安局发给护照和《出境卡》。领取护照后,可委托中国旅行总社代办入境签证,亦可由持护照人到前往国驻华使馆自行办理。申请人办好前往国入境签证后,由市公安局发给《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
3.到香港、澳门会亲的,发给为期三个月的双程《往来港澳通行证》。对以会见台湾亲属为名,实际上要求移居港澳的,不予批准。
4.鉴于台湾同胞在港澳地区或外国停留的时间有限,对出境申请应抓紧办理。只要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公民入境,就应尽快批准。
二、兑换外币
1.台湾同胞在京亲属出境会亲,费用由本人自理。兑换外币,原则上按一般出境会亲的标准批给。
2探亲人员兑换外币,须持有市公安局发给的《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到市委对台办开具《换汇证明信》,然后到指定银行兑换规定数额的外币。
3.对要求多批给外汇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予照顾:
国外寄给出境人用做出国探亲费用的外币汇款,出境人凭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事先向银行登记的,应准予保留和提取原币。
因探亲人员需在港澳等候亲人等特殊情况,港澳亲友经济并不宽裕,需要食、宿费用补贴者,经市委对台办出具证明后,银行可酌情批给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所需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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