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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关于宣武区所属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使用安置补助费的批复
宣武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经费鼓励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工作的请示》(宣劳就字【1997】26号)收悉。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全社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促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开展,现就你区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享受安置补助费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居委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并将工作关系保持在两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居委会使用下岗待工人员试用期满后,由街道向你局写出申请使用安置补助费的报告。你局审核汇总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劳动局申领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申请;
  2、下岗待工人员的《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待工证》和居民身份证;
  3、居委会与下岗待工人员签订的任期协议书;
  4、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

  三、市劳动局接到申请进行审核后,于七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由区劳动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四、你局要对居委会使用下岗待工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附件:宣武区劳动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经费鼓励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在居委会工作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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