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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
【字体:  
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工资分配向企业经营者倾斜和建立分配新机制的要求,为强化经营者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调动企业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简称经营者,下同)是指企业厂长(经理),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独立核算企业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第四条

     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应建立在对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年工资收入的增加要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考核目标的确定:

     1、实现利润:(1)前三年实现利润稳定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帐面利润实绩并结合市场趋势、企业后劲、结构调整和同行业资产利润率等因素确定。(2)前三年实现利润不稳定的企业、结合前三年帐面利润实绩平均数按如下办法确定:上年实绩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确定。上年实绩数大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与上年实绩数之和的平均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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