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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社保[1999]86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粤社保[1999]86号
【字体:  
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省机构改革之前,各级社保局、劳动局要各司其职,既要正确贯彻国家和省的政策,又要及时完成部省下达的任务。本次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培训费帐户的丁作分工如下:深圳、梅州、河源、汕尾四市由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汇总上报,另外17市社保局负责。各市应于10月7口前分别报省社保局(计财处)和省劳动厅(就业处)、省财厅(社保处)。
  二、此前提取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严格按照规定并回基金,严禁转移资金和突击花钱。本文下发前各地已制定计划用于开展失业职工、下岗职工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的两项补贴费用,仍从已提取的费用中核拨,余额一律并回基金。各地财政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两项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待请示省政府后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回收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
  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业制定补缴计划,边拔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金基金”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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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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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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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印发的200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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