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厅
皖劳办字[1999]109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有效)
各地级市、行署、县(市)劳动(保障)局,毫州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皖行业统筹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是保障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一定要高度重视。近两年,我省部分地区和行业提前退休的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同时也给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国家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有关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行为。各地区、各部门不能自行其是,不得随意降低退休条件和扩大退休范围。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依照国务院文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精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原企业按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负责收回,妥善安排处理。
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
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规范退休审批工作。从今年起,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和织布工种的档车工以及合肥、蚌埠、芜湖、铜陵、安庆、滁州6个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提前退休,改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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