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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安函[1998]274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安函[1998]274号
【字体:  
关于工人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病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平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人在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病可否认定工伤的咨询函》悉,现就函中所提问题答复 如下:
一、“工作紧张”的具体标准应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解释。目前,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未正 式下发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条款的解释文之前,我们只能理解为,“工作紧张 ”与否是因人而异的,对于部分人来说一般工作强度下都有可能突发疾病,对于大部分人来 说一般工作强度下不会发病。
二、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内容,我们认为 工人在以往未发生类似疾病,且未进行过类似治疗抢救过程的,经本次治疗抢救后由当地劳 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病残一至四级的,符合“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
三、对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范围目前我省执行两个法规:一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 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工伤。另一个是广东省人民政府1992年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 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第五条 第(十)规定:“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 死亡。”才能列工伤保险范围。由于来函资料不详细,我们不能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以上函复,供参考。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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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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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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