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依法制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某些人数虽少,但影响很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有关特别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当 事 人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确定企业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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