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粤有关单位: 流动就业证卡制度是国家和省确定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一制度 实施几年来,对推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 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流动就业证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版本。为了与现行国家流动人口管理概念相一致,将名 称改为《广东省流动人口就业证》;为适应办公电脑化管理的需要,将证件的格式由纵式改 为横式,并选用较薄和柔软材料;设置“记事”一页,用于各地根据需要登记与流动就业管 理相关内容;封底内页设置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粘贴处;增加多种防伪标志,防止盗版印制 。为了维持原证件的连续性,新版证件的规格、内容、颜色(省内绿色、省外蓝色)、使用范 围、管理办法均不变。 二、新版流动就业证的使用。新版就业证自1998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省不再印制下发旧版 证件。各地尚未用完的旧版证件可使用至12月底。已使用的旧版就业证要逐步向新版就业证 过渡。各地应利用就业证年检以旧换新,并将就业情况合并转移记录到新证上。新证工本费 仍然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每本2元标准执行,不得借机提高收费标准。 三、继续落实流动就业证卡合一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广泛宣传流动就业证卡制度,努力提 高证卡合一率,扩大管理范围。劳动力输入地区要严格按照凭卡办证的程序,把好流动人员 凭卡就业关;要继续加强与省内劳动力输出地以及省内、省外派驻的劳务办事机构的协作, 落实证卡合一管理。输出地在严格实行持卡外出的同时,积极做好少量已外出就业人员的补 卡工作。对在输入地补发就业卡工作,输入地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严禁私自印制流动就业证,使用伪造流动就业证。我厅已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各地私自 印制就业证或使用伪造就业证,也从未委托任何厂家直接与基层劳动部门发生就业证制印、 买卖关系。但仍然发现个别市县劳动部门,不顾三令五申,自行印制就业证,购买使用伪造 的就业证,严重扰乱了流动就业管理秩序。买卖、伪造国家证件、印章是触犯刑律的违法行 为,必须坚决制止。各市要结合今年开展的就业证卡使用管理检查、考评活动,将规范管理 、使用就业证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今后发现类似问题,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新版《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样式(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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