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能否制定处罚条款的复函 粤劳监函[1997]515号 茂名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能否制定处罚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职工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一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并不抵触,因为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单位内部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劳动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不是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经济处罚条款。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进行罚款时应该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必须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且一次性罚款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应查清事实,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允许受处罚者进行申辩,经过会议讨论决定; 三、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处罚,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