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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就函[1997]51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就函[1997]511号
【字体:  
关于加强招聘管理搞好劳动力结构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加强招聘管理搞好劳动力结构调整的通知
粤劳就函[1997]511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劳动力结构调整,促进失业人员和下岗富余职工(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再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招聘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合同制职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和优先招用“两类人员”的原则:
  1.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凡本省劳动力能够适应并胜任从事的,应招用本省劳动力。
  2.饮食、旅业、居民服务等行业招聘人员以及其它适合在城镇人员中招聘的行业、工种,应招收不少于招聘总数30%。的省内劳动力,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两类人员”。
  3.商业、金融、保险行业和各类用人单位的财会岗位,原则上应招聘本地城镇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必须招用本省劳动力。
  5.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招用保安人员,原则上应从“两类人员”或省内城镇复退军人中招收。
  6.煤炭、有色、治金、航运、农垦等富余人员较多的系统(单位)新建、扩建项目招用人员,应优先在本系统内部调剂解决。
  二、各地级以上市劳动部门每年十二月底前,根据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制定和公布下一年度本地区 (含所辖县、市、区)允许使用外省劳动力、按比例使用外省劳动力和必须使用本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分类管理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按比例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其招用外省劳动力的比例,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得高于60%;东西两翼地区不得高于 40%;山区不得高于20%。
  三、用人单位招聘属于允许使用和按比例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在招聘人员前,应在新闻媒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20天后在省内招收仍无法满足需要的,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持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用人单位跨省招聘人员联系函》,通过输出地的劳动部门组织招收,并优先从对口劳务扶贫地区招收。
  四、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发布招聘广告(信息),须严格执行省劳动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招聘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就[1995]128号)的有关规定。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举办劳务集市、职员招聘会等活动,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聘或发布招聘广告,须持有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准有效期的委托书。招聘广告批文统一使用“粤×(地区简称)劳广字(年份)×××号”编号。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广告发布单位无论以任何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都必须注明审批文号。
  五、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岗位余缺申报制度,于每年底编报下年底用人需求计划,包括招聘数量、对象、来源、从事工种等情况,报劳动部门备案;招聘外省劳动力,经审批后方能招聘。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用工手续和劳动合同管理,在办理用工手续时,要对录用人员的年龄、来源、从事工种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或责令其调整。属必须使用本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现在岗的外省劳动力合同期满要终止合同,改用本地劳动力;属按比例招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现在岗的外省劳动力超过规定比例的要立即调整,逐步减少到规定比例。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不执行调整劳动力结构政策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劳动年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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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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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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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文化中心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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