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开发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驻粤中央国有企业 : 根据广东省劳动等七部门、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精神,现就省属、驻粤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证》的制作发放 1.发放对象:省属、驻粤中央国有企业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安排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的下岗职工。按《通知》规定认定为已分流人员,或无故不愿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 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核发《下岗职工证》。 2.发放程序:驻穗的省属、中央国有企业由行业主管单位(企业集团)汇总企业再就业服务中 心《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登记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名单》(粤财社〔1998〕77号,见附表一,中央企业请按此表填写)、下岗职工与中心签订 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及下岗职工个人资料(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报省劳动厅就业处,申领《下岗职工证》;无主管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申领。驻其他 地区的中央、省属企业,按当地劳动管理权限,直接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上述 材料,省 劳动厅委托其审核并签发《下岗职工证》。各地劳动部门在发证后一个月内,应将企业报送 的《名单表》原件(各地留存复印件)报省劳动厅就业处备案,作为省劳动厅核查和做好省属 、中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依据。 3.发放时间:现有下岗职工于1999年1月15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岗职工证》;今后随时 下岗随时申办。 4.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省劳动厅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以市为单位编号,编号 统一为“年份+市序号+下岗序号(5位数)”如1998年发放的第一份驻 穗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编号为“980100001”,驻深圳的则为“980200001”等( 各 市编号见附表二)。《下岗职工证》由发证机关盖章方有效。《下岗职工证》一律免费发放 。请各市劳动局于12月30日前向省劳动厅就业处报领所需省属、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证》。 二、《下岗职工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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