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搞“一刀切”。不一定照搬全民企业的办法,应结合集体企业实际,在统筹的范围、项目和待遇标准等方面作适当变通。可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办法。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保证退休职 工最基本的生活,并考虑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由市、县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确定。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待遇标准的,所需要费用在税前提取。超过国家规定待遇标准的所需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 、福利基金内提取。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门积累的原则筹集。各地要建立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积累率暂定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地目前没在建立积累基金的,应尽快建立。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如有侵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要严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后,原有的“退休 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 六、加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银行要做好配合工作,按企业工资顺序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基金,免签收缴合同,并在基金的支付和存储中予以积极支持。劳动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证》的签发和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收缴。对逾期不缴的, 每延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减免。处于停产、半停产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要通过申请,经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到期连同利息一并补交。 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的租赁人,必须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七、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各地、市要抓紧调查研究,在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部分市、县已实行了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的暂按各地办法执行,待自治区的办法下达后再逐步统一,不断完善。 九、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从1992年起,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收支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作为表外科目专项反映。 十、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大七届四次大会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和退休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机构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了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保险机构要适当 加强。 十一、各地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为全面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摸索经验。 十二、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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