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 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 取早日实施。 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 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部属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当地统筹。 二、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职工个人缴纳一定费用,这是职工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应尽的义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基本养老基金的一部分。从1991年1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调整逐步提高。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仍由市、县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已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现在还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和新办的集体企业, 其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要逐步规范化,逐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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