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京劳资发字〖1994〗81号文件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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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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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改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业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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