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奖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本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二、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和健全下岗职工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 中心(下称“中心”)建设,把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再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根据粤发[1998]11号文的要求,结合自身的职能,认真制定并积极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各级政府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核拨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经费核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确保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低于50%。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订当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计划,建立法人代表目标责任制,保证工作的落实。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可以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以支持其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岗职工异地就业的,应享受当地的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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