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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1996]21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1996]21号
【字体:  
关于劳动部门是否有权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不得实行“保密工资”、“模糊奖金”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苏劳[1996]21号

    (有效)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每周经济评论》编辑部: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主办、江苏省经济信息中心协办的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每周经济评论》(96年第9期)发表了题为“江苏省劳动厅是否管得太宽”一文,认为我厅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不得实行“保密工资”和“模糊奖金”分配办法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我们认为,该文的观点是错误的,现说明有关情况。

     附:1、《劳动部门有权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不得实行“保密工资”和“模糊奖金”分配办法》

     2、国家、省有关领导对“保密工资”等问题的批示(略)

     3、《每周经济评论》封面及评论文章

     劳动部门有权规定城镇集体企业不得实行

     “保密工资”和“模糊奖金”分配办法

     《每周经济评论》题为“江苏省劳动厅是否管理太宽”的评论文章主要观点是:一、集体企业的产权不属于国家所有、政府部门并不是集体企业的“老板”,因而劳动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工资不应握有管理约束权;二、其工资是否“保密”,奖金是否“模糊”,这并不涉及到“违法乱纪”;三、“保密工资”、“模糊奖金”只涉及到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因而是集体企业的“内政”,政府部门无权干涉;四、认定劳动部门缺少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我们认为,该文作者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文章所冠标题也涵盖“太宽”,用词欠妥。为了澄清上述错误的观点,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现将有关情况及我们的看法综述如下。

     从1992年起,我省少数企业开始实行“模糊奖金”分配办法。1993年,一些地方搞模拟三资企业试点,一时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较多,仅南京市机械系统就有13户企业的38724名职工实行“模糊奖金”分配办法。以后又逐步发展到实行“保密工资”分析办法。当时就有职工写信给朱溶基副总理,反映一些企业实行“模糊奖金”后领导干部自定奖金,搞“裙带关系奖”,职工有意见还要扣奖,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认为实行模糊奖金弊病多。对此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朱溶基、邹家华、李岚清、李铁映等中央领导同志和陈焕友、季允石等省领导同志就此作了重要批示,认为:这个办法看来弊病不少。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我们于1993年底会同南京市劳动局专门对南京市机械系统实行“模糊奖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以后还调查了苏州、无锡等地一些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者模糊发放奖金的情况。通过调查和近几年来一些单位实行“保密工资”、“模糊奖金”暴露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保密工资”、“模糊奖金”是不适宜的。因而在1995年省劳动厅发文明确:“今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都不得实行‘保密工资’‘模糊奖金’的分配办法,已经实行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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